保险公司的利润是由费差、利差和死差三部分构成。死差部分,因为其不受宏观调控和资本市场波动的影响,最能体现经营者的能力,所以应该成为保险公司最主要的利润来源。所以,保险公司应该通过健康险和意外险来实现死差益和保险公司的价值。可是,目前我国健康险和意外险发展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只有解决了这些问题,这一目标才能实现。
意外险和健康险发展存在的问题
一是规模小。2012年1~9月,全国人身险保费构成中,健康险和意外险共占10.25%;
二是意外险和健康险占比太小而投资性业务比重太大,这种结构失衡对保险行业造成的风险巨大;
三是意外险基本不赚钱,利润流向代理公司和投保单位经办人;
四是健康险赔付率过高;
五是包干及死差回拨给公司经营带来巨大风险;
六是死差计算方法滥用造成的风险;
七是非专业化经营带来恶性循环;
八是较多保险公司的健康险和意外险产品目前都没有死差益,甚至死差损严重。 唯有通过专业化的产品开发、风险控制等手段,健康险和意外险的问题才能得到解决,为保险公司实现其价值贡献力量。
健康险和意外险成为新疆人身险业务发展新亮点
2012年,在全国人身险市场业务发展整体疲软的背景下,新疆人身险业务发展速度位居全国第四。据新疆保监局人士分析,除了寿险续期业务大幅增长外,健康险和意外险业务的迅猛发展也是主要原因之一,其中健意险业务已成为新疆人身险市场业务发展新的增长点和提升业务质量的突破点。 截至2月末,新疆健康险和意外险业务分别实现保费收入3.73亿元和1.5亿元,分别较去年同期增长57.7%和59.84%,增速在全国各省区中均排名前列,增长势头抢眼。自全行业对人身险业务结构实施调整以来,新疆部分保险公司已将健意险业务作为公司改善业务质量、提升盈利水平的有效措施纳入今年的经营发展战略。
健康险和意外险的医疗费用是否适用损失补偿规则
人身保险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基于人的生命无价的理念,对于人寿保险不适用损失补偿规则,没有异议,但对于健康险和意外伤害险中的医疗费用部分是否适用损失补偿规则,则是一个理论上争议不大但因我国保险法立法的规定而争论不休的问题。
笔者认为,保险法第四十六条对原保险法第六十八条的重复,表明了立法者在当前的社会发展阶段仍然坚持了原有的立场。但面对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对原保险法第六十条的修改、保险法第九十五条对原保险法第九十二条相关规定的重复、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的上述突破性尝试,以及保险法学理论关于健康险和意外险中的医疗费用应当适用损失补偿规则的阐述,司法界不应视而不见。当前可以考虑对保险法第四十六条作限于文义的解释,即人身保险不适用损失补偿规则仅限于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形。对于非因第三者行为而发生保险事故的健康险和意外伤害险中的医疗费用部分,在保险合同明确约定适用损失补偿规则的情况下,应当适用损失补偿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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