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草案规定,国家鼓励建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支持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邓秀新委员认为,食品既然有风险,就要实行风险管理。从事食品生产的企业都应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所以,修订草案规定的鼓励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应改为必须参加。
全国人大华侨委员会委员李昭玲建议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制度内容,同时对具体办法的制定时间,在法律上提出明确要求。
李昭玲说,在食品安全问题十分严峻的社会背景下,建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是必要的,而且具有迫切性,对及时、高效弥补损失,保障公众利益非常重要。修订草案中的规定过于原则,容易落空,所以,应对这项制度的基本框架和内容适当展开规定,并对政府制定具体办法提出明确的时间要求,从而推动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及时、有效地实行。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洪浩建议对一些风险比较高的食品,比如奶粉、食用油等,建立强制保险制度。这有利于通过保险公司的力量加强对这些企业的监管,同时一旦发生风险,也能够通过保险市场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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