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兰店的初女士在保险公司投保后,不幸意外落井死亡。
事后,初女士的家属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而保险公司以初女士在投保时,故意隐瞒病史为由拒绝赔偿。初女士的女儿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获得赔偿。 初女士家住普兰店某村,2005年1月,初女士在某保险公司投了份保险,被保险人是她,受益人是其女儿。该保险包含两个险种,其中包括“附加人身意外险”。约定当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和意外死亡,保险人应给受益人理赔7.5万元的保险金。 2005年8月,初女士被发现在自家水井里落水溺亡(属误亡)。
2005年9月,初女士的女儿赵某委托自己的姥爷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被保险公司拒绝。原来,保险公司经调查发现,初女士于2003年、2004年在医院被诊断患神经官能症、精神分裂症等疾病。因此,保险公司以初女士投保前曾患有精神疾病,未如实告知为由,作出不予理赔决定。
此后,当事人委托辽宁添赢律师事务所张成林律师,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原告方认为,初女士在购买保险时,被告未履行保险合同方应尽的询问义务,因此初女士并不知道应说明过去的病史。况且初女士的死亡和病情没有关系。 近日,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7.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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